聯盟章程

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章程

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初訂
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修訂
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修訂
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修訂
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修訂
民國一○七年十二月八日修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(以下簡稱本會),
英文名為:CHILD HEALTH ALLIANCE TAIWAN(簡稱:CHAT)。
第二條 本會以聯合全國熱心兒童保健之機關團體及各界人士,協力推進全國兒童保健事業,增進兒童之健康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四條 本會得於各省市設立分支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
一、促進及協助政府推行兒童保健與福祉有關事項:健康、教育、福利、保護、立法等。

二、增進與國際兒童福利機構之合作事項。
三、其他推展有關兒童保健福祉工作事項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、有行為能力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從事或贊助兒童保健有關工作之機關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、企業或個人,並對本會捐款一萬元以上者,經理事會通過,皆聘為當屆贊助會員。

四、榮譽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、企業或個人,並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捐款十萬元以上者,經理事會通過,皆聘為當屆榮譽會員。

第八條 凡從事兒童保健工作,著有成就或對本會有卓越貢獻,經本會理監事二人以上之推薦,提經理事會通過,得聘為本會名譽理事長,名譽理事或顧問。
第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:
一、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,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組織常務理事會議,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,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
第十三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且對外代表本會,理事長因事缺席時得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理事長三年一任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予以解任。
一、因不得已事故自動辭退經理事會同意者。
二、曠廢職務,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。
三、職務上違法或有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。

四、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代理,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〝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〞。

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秉承理事長之命,處理一切會務,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,襄助秘書長辦理之,秘書長、副秘書長下得設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。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、幹事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得酌支報酬。
第十八條 本會因工作上之需要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如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計畫本會會務之推展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選舉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召集會員大會。
四、審核會員入會與退會。
五、編造年度預算及決算。
六、遴選會務人員及各種委員會委員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。
二、選舉常務監事。
三、調查處理有關會員紀律事宜。
四、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宜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若干人,參與理事會。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(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)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開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,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聽取會務報告。
二、決定會務工作計畫。
三、通過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。
四、選舉理監事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1.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2.會員之除名。
3.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4.財產之處分。
5.本會之解散。
6.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行之,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視同辭職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:
一、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
1.團體會費:入會費伍仟元,常年會費貳仟伍佰元。
2.個人會費:入會費壹仟元,常年會費伍佰元。
3.贊助會員:凡對本會捐款一萬元以上者,皆聘為當屆贊助會員。
4.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捐款十萬元以上者,皆聘為當屆榮譽會員。

二、政府及各機關補助費。
三、自由捐助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如連續二次未繳常年會費時,視為自動退會。但因特殊情形,經理事會議決豁免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,其剩餘財產,不得以任何方式,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得,應歸屬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所有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。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